罗军民 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股票维权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51024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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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
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1、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
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索赔存在法定的前置条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后,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才可进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2、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需满足的另一个条件与投资者的买卖记录密切相关,只有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才可以索赔,而是否受虚假陈述影响,关键看买进股票和持有股票的时间段,能否索赔,由买入时间及持有的时间段决定。
3、投资者有损失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亏损,但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亏损”以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而与实际账面是否亏损无关,有很多账面盈利的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是“亏损”的,此时仍然可以参加索赔。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诉讼时效
在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公布之日或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起算,超过诉讼时效未起诉的,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诉讼时效届满后才找到我们的投资者,由于诉讼时效届满,这些投资者将无法像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样获得赔偿,非常惋惜。
因此,投资者应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和媒体信息,作为维权律师,我们也会及时发布维权信息,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一旦发现自己符合索赔条件后,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