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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民 律师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股票维权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510244418
  • 手机/微信同号:1381615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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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根据上述定义,虚假陈述包括四种: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特别告知事项
  • 律师费收取方式: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前期不收律师费,直到客户获得赔偿后,再从赔偿款中提取约定比例的律师费(具体以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为准)
  • 该类案件是面向全国股民进行征集诉讼的,外地股民可委托本站律师代理,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可通过邮寄方式签署即可。

罗军民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票维权律师团队负责人,专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法律实务,其律师团队代理的股票索赔案件数千起,涉案金额超过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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